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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春芳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春芳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與告訴人唐素碧於本院調解時達成和解,由告訴人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
度偵字第2757號
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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