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朴交簡,81,201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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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朴交簡字第81號
被 告 沈應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
年度撤緩偵字第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應敏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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