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朴簡,155,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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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朴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偉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至6行被告前案紀錄,應予更正為「莊偉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該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0年2 月15日停止處分出監,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戒毒字第1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第7行「100年2月23日1時41分」應予更正為「100年2月23日凌晨2 時10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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