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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官俊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俊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俊吉因恐嚇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官俊吉因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民國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件受刑人附表編號1、2行為時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尚未公布,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尚屬有效法律,則受刑人犯數罪,各宣告刑雖均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即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8項於99年1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仍有同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得易科罰金,而得否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關係受刑人人身自由是否受拘束,其刑罰權效果不同,要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變更,且適用新舊法結果,對於行為人造成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新法即裁判時法律,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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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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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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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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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04月04日 │98年04月04日至98年│99年5月01日至99年5│
│ │ │04月11日 │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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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高雄地檢99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0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1299號 │字第1299號 │字第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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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4135│99年度審簡字第4135│100年度嘉簡字第402│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99年12月14日 │99年12月14日 │100年3月14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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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4135│99年度審簡字第4135│100年度嘉簡字第402│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 │判 決│ │ │ │
│ │確 定│100年01月11日 │100年01月11日 │100年04月07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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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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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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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 │嘉義地檢100年度執 │
│ │字第1807號(編號1 │字第1807號(編號1 │字第1559號 │
│ │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6│ │
│ │月)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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