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537,201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婭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婭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陸婭文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惟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七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