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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文華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二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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