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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朝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字第1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美製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各壹支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90年度偵字第442號林朝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乙案,由林朝安於民國90年1月20日10時40分帶同員警,在嘉義市芳草里草地尾八掌溪旁檳榔園內取獲美製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各1支,上述槍枝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該槍枝具受刑人供稱僅知係綽號「阿成」之人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故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屬違禁物。
三、經查,持有上開槍枝之被告不詳,而本件查獲之上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送鑑美製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各1支,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子彈使用,均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0年1月30日刑鑑字第9757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0年度訴字第113號卷第33頁),堪認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規定,均應宣告沒收。
至扣案經鑑驗試射完畢之9mm制式子彈1顆(試射後僅剩彈頭、彈殼),已失其違禁物性質,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復就此聲請宣告沒收,自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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