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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祖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祖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祖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張祖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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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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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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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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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06月28日 │99年07月14日 │99年0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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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
│年度案號 │字第1941號 │字第1941號 │字第30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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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790│99年度嘉簡字第1790│99年度壢簡字第173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99年08月0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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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790│99年度嘉簡字第1790│99年度壢簡字第173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 │判 決│ │ │ │
│ │確 定│100年01月17日 │100年01月17日 │99年08月3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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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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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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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100年度執 │嘉義地檢100年度執 │桃園地檢99年度執字│
│ │字第573號(編號1至│字第573號(編號1至│第12331號(編號1至│
│ │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3應執行有期徒刑11 │
│ │;編號1至3應執行有│;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月) │
│ │期徒刑11月) │期徒刑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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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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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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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08月1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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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毒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12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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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309│ │ │
│ │ │號 │ │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100年02月25日 │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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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309│ │ │
│ │ │號 │ │ │
│判 決 ├───┼─────────┼─────────┼─────────┤
│ │判 決│ │ │ │
│ │確 定│100年03月21日 │ │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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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嘉義地檢100年度執 │ │ │
│ │字第17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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