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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立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更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立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查受刑人黃立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一)因於99年9月1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
(二)因於99年4月1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
(三)因於99年6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
(四)因於99年4月1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
(五)因於99年6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
(上開4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六)因於99年10月27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1月20日確定。
(七)因於99年11月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1月20日確定。
(八)因於99年11月4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年1月27日確定。
(九)因於99年11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2月21日確定。
(上開9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十)因於99年10月2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4月7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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