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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煒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煒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執行完畢後,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施用毒品案件經警查獲之毒品一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1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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