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聲,667,2011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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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雯淋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檢體重量參點零參參壹公克﹙含貳個塑膠袋及貳張標籤﹚)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雯淋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0年度毒偵第197號)。

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該案中所查扣之無色透明結晶物2包經鑑驗結果:原檢體重量3.0356公克(含貳個塑膠袋及貳張標籤),取樣鑑析用罄,驗餘檢體重量3.0331公克(含貳個塑膠袋及貳張標籤),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報告書1紙可稽,其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誤,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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