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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裕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裕欽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查受刑人洪裕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一)因於98年12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8月9日確定。
(二)因於98年12月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8月9日確定。
(上開2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三)因於99年6月2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9年10月25日確定。
(四)因於99年6月2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0月25日確定。
(上開2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24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五)因於99年7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1月1日確定。
(六)因於99年7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9年11月1日確定。
(七)因於99年7月24日,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9年11月1日確定。
(上開3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7 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八)因於99年5月3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1月4日確定。
(九)因於99年6月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9年11月4日確定。
(上開2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十)因於99年8月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
(十一)因於99年8月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0年2月8日確定。
(上開2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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