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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榮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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