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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靳竹生
永和區戶政事務所)(另案在法務部矯正
指定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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