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0,附民,45,2011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建中
被 告 廖小龍
陶雅青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162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小龍、陶雅青因恐嚇案件,經原告黃建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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