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1,交易,30,2012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秀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48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葉秀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沈雅娟、顏廷融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參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87號卷第9頁至第10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