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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姚子秀
被 告 林英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0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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