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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交簡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列之「施用第3級毒品」補充為「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服用第三級毒品」、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列之「扣得第3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0.7公克)」補充為「扣得其所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5603公克)」、犯罪事實欄一第12列之「且命其進行直線測試」補充為「且於翌(19)日凌晨1時28分許,命其進行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
證據部分「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補充為「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8月7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
另補充「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影本、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1月17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㈠查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1月17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愷他命屬中樞神經抑制劑,依據相關文獻記載,其在醫療上常做為手術麻醉用藥,可導致鎮靜、靜止不動、失憶及止痛等作用。
也可產生不尋常的類似催眠狀態,使施用者在非睡眠狀態下,生與現實環境分離的感覺;
亦會使施用者產生心跳加速、高血壓、心律不整、夢魘、精神錯亂及迷幻等症狀;
再被告張家維於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逾5小時後,經警施以平衡動作測試,仍有手腳部擅抖及身體搖晃之情形,亦有刑法第一百八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證人即施測員警王勁輝之證述可憑,顯見被告當時仍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藥效之影響,勘認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服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服用毒品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於服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
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送驗淨重0.5618公克、驗餘淨重0.5603公克)屬違禁物,又為被告本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餘,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警卷第3至4頁),且鑑定確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影本在卷可考,依上開說明,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之外包裝袋1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之功用,並便於攜帶,自屬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粉末盛皿盒1盒、磨粉塑膠卡1片,尚難認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爰均不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0.5603公克)、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之外包裝袋1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5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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