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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武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武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武舜前因恐嚇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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