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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坤利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坤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坤利前因槍砲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2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89號、98年度執更字第964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28日,有該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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