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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婉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婉玲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罪(事實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李素琴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康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0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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