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3,交易,380,2014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鳳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57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蔡鳳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對告訴人翁章胜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翁章胜達成調解,依約賠償部分款項,而經告訴人當場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