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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戴嘉亨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103 年10月17日宣示判決。
茲原告於103年10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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