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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世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忠犯如附表參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黃世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52號),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且受刑人請求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請求見卷附103年9月11日請求書),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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