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政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政岳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政岳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亦有卷附該件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茲檢察官之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乃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附表4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及時間 │103年1月12日晚上8時 │105年5月2日或3日中午│103年4月23日中午12時│
│ │許 │11、12時許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及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49號│103年毒偵字第620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543號│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619號│103年度嘉簡字第917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6 │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 │103年7月22日 │103年8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619號│103年度嘉簡字第917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26 │
│ │ │ │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5月22日 │103年8月8日 │103年9月4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有│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6月確定。 │期徒刑6月確定。 │期徒刑6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及時間 │103年4月5日中午12時 │
│ │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及 案 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773號│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09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9月22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309 │
│ │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0月9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 案 件│ │
├────────┼──────────┤
│備 註│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