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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義
鄭華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86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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