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交重附民,1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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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蕭美齡
葉郇志
葉維恒
葉容愷
潘化民
潘賴金雪
林志良
林昱成
林昱欣
被 告 陳奂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易字第27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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