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嘉簡,910,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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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卿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與理由欄內四、所載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係誤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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