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3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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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哲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及4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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