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62,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美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美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向本院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經核無不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且揆諸前揭意旨,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美德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