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基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基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歷經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均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