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交訴,62,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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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基
蔡嘉福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蔡鴻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25 號、104 年度偵字第3897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卷附另片行車紀錄器光碟仍有勘驗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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