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侵附民,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蔡文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04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被告蔡文傑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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