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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嘉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子良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楊賢鈺
德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徐桂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嘉交簡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子良對本院104年度原嘉交簡字第2號,被告楊賢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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