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易,70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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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明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4772、4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是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者,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以本件與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31 號審理中之被告朱明連所犯竊盜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986、4055、4094、4213、4214、4216、4244號),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

惟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31 號案件(下稱前案),業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4 年7 月31日宣示判決在案,有前案104 年7 月22日審判筆錄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

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4 年7 月31日以嘉檢榮宿104 偵4772字第19388 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104 年8 月3 日繫屬本院,有上開函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考。

是公訴人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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