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朴交簡附民,11,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淑珍
被 告 蔡佳宏
上列被告蔡佳宏因本院104年度朴交簡字第2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淑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