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3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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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甫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甫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甫華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741號、101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9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5年7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6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4月19日,有該署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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