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4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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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志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志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蕭志宗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66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2月28日,有該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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