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81,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4號
104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宗廷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郭鴻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1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宗廷(下簡稱「被告」)已配合檢察官偵查終結,亦已知錯悔改。

另被告也以「證人」身分具體指認共犯「少年仔」即張瑋琦,對與共犯孔信凱、張瑋琦共同竊盜之過程及其他案情晦暗不明之處,皆翔實具結為證,自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勾串共犯。

況張瑋琦為孔信凱之友人,與被告並不熟識,而今孔信凱已遭查獲在案,被告實無可能透過孔信凱與張瑋琦接觸或聯繫,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

此外,被告羈押前在親戚開設之鐵工廠工作,因一時失慮犯下本件數起竊盜案,於此之前,被告並無前科紀錄,而被告與父親、妻小同住,妻子薪資微薄,在被告羈押期間獨力撫養幼子,然幼子對父親多有依賴,被告心心念念能陪伴家人盡其責任,以彌補其對家人造成之傷害,故無再犯之可能等語。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項之竊盜既遂及未遂等犯行,且被告自104年2月16日起至104年5月23日止,共犯10件,足認其有反覆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104年8月4日起羈押之,有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考。

而被告前揭犯罪事實,除據其在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外,並有相關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可佐,復有扣案證物可稽,另有蒐證及監視器擷取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法、情節等,亦堪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確有羈押之必要。

茲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被告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如前述,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是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自難准許,皆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