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78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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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2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壹台、六合彩賭博簽單參張、六合彩碰數金額總表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水塗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之罪,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2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計算機各1台、六合彩賭博簽單3張、六合彩碰數金額總表1張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偵字第2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4個月內,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5月23日確定,被告已依緩起訴處分書所載履行條件,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嘉義分會支付4萬元,緩起訴處分期間於104年5月22日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駁回職權再議處分書、自行收納款項電子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扣案之傳真機、計算機各1台、六合彩賭博簽單3張、六合彩碰數金額總表1張,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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