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815,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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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朝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6號、104年度速偵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拾伍片、現金新臺幣壹佰陸拾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723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朝文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聲請人以104年度速偵字第10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被告所有之電子遊戲機IC板15片、現金新臺幣(下同)160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速偵字第100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扣得電子遊戲機IC板15片、賭資現金160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保管字第723號),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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