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816,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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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俐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4 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拾柒片、本國拾元硬幣參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俐雅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確定。

而本案扣押之電子遊戲機IC板17片及現金新臺幣3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俐雅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6 月11日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17片及本國10元硬幣3 個(註:扣案物品另尚有鋼珠170 顆、電子遊戲機具17台,見104 年度保管字第721 、72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於偵卷;

上開鋼珠170 顆及電子遊戲機具17台,未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係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供述明確。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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