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聲,825,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麗娟前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3月5日,惟其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