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4,訴,234,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武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三日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武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34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認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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