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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其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由受命法官獨任對謝其政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其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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