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單聲沒,23,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105 年度他字第1427號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05年6 月13日19時30分許,受理民眾吳正義拾獲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309 公克)之手提包事件。

經查,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意旨誤載為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誤載為第40條後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105 年6 月13日19時30分許,受理民眾吳正義拾獲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309 公克)之手提包事件,發現手提包內有不明白色粉末1 包,乃逕自送至警局處理,嗣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309 公克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42116 號)及蒐證照片8 張存卷可佐,並由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確認無誤,堪認屬實。

是扣案之海洛因雖僅能認定屬不詳人士所有,但揆諸首揭說明,因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