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朴交簡附民,1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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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秀惠
被 告 盧仁傑
上列被告盧仁傑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4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秀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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