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5,交易,153,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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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娟
輔 佐 人 蔡炎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蔡孟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家禎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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