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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方筠雅
被 告 王永富
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森詠砂石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30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永富被訴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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