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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09號、105年度偵字第956號、105年度偵字第2659號、105年度偵字第3307號、105年度偵字第3945號、105年度偵字第4762號、105年度偵字第4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明宗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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